问题 |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 |
释义 | 又称威廉斯一施泰格尔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1970年,美国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憾了全国上下。在这种严峻的事实面前,国会经激烈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于1970年12月29日经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是由参议员哈里森·A·威廉斯和国会议员威廉·施泰格尔共同提议的,有时也称之为威廉斯一施泰格尔法。全文共34节。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确保全国国民中每一个工作的男女的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并保护人力资源。主要内容规定了适用范围、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并对一些术语作了解释。当时大约对全国5500万雇员适用。雇主和雇员对改善安全卫生条件,都负有责任和权利,既要分工又要互相依靠和合作。该法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为了制定这些标准须作必要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如有人对标准草案有异议,可在公布前提出异议,举行听证会,决定取舍。制定标准工作,由设在卫生、教育、福利部下的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具体承担,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该研究所提出的标准建议送该部和劳工部考虑是否颁布。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在法定条件下可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要求不执行某项标准,或改变某项标准。劳工部长如同意可发布临时命令。劳工部长或其委托的人有权进入工厂等单位,检查和调查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执行情况,对违反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限时纠正,纠正后撤销传票。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但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应与负责审议这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任何人对委员会上述命令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申诉,由司法当局复查。该法还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由劳工部长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可以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该法改变了由州制定安全卫生法规的局面,加强了对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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