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典当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浅议典当的法律性质 从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均认为当的性质是营业质权。史尚宽《物权法论》即作此论,台湾民法典也如此规定。持此观点的人,把当户出当取得当金视为一种借贷关系,把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用以担保当户归还借贷的当金。区别于普通质权之处在于,质权人的主体特殊,只能是典当行。内容也特殊,不适用普通质权的禁止流质规则和实现质权时的清算规则,即当户到期不赎,当物的所有权就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多不退、少不补、当铺无须一定要拍卖当物以偿还当金,当铺利益自享、风险自担。[3]这个观点较之现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种很大的进步。现在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3万元以上的,仍然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禁止流质,实现质权要清算,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个办法规定了三万元的一条线,没有任何理论上的依据,硬是把当这一回事弄成了两回事。 中信典当的流程 ①当户出具有效证件并交付有所有权的当物; ②典当行对当物鉴定; ③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期限及确定息费保准; 典当物体 ④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⑤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2.续当 ①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 ②重估当物价值; ③结清前当期利息,并交本期综合费用 ④在续当当票上签章; 在典当行业之中,对于商品的交换是行业的基本运行方式,我们可以以物换钱的方式,得到自己继续==急需的一些资金来完成我们必须要完成的一些事物,当然典当行为的存在,大多也是在生活逼迫下的无奈之举。以上内容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问题回答,如有不全,请您移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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