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受理联邦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设于各联邦司法区。目前全国划为90多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设1所联邦地区法院,每州至少1所。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由联邦法典第28篇及其他有关法律确定。 ❶刑事管辖。一般受理违反联邦刑事法律并且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微小罪及军人犯罪的案件除外。指控联邦官员犯罪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部分涉外刑事案件,也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 ❷民事管辖。一般受理依据联邦宪法、有关法律和条约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不同州籍的公民之间、某州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不同州籍的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法律确定的外国为原告与某州公民或不同州籍的公民之间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一切民事诉讼;一切邮政业务的民事诉讼;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依法保护陪审团员工作权利的诉讼;侨民提起的违反各国法律或合众国条约的侵权行为;法定的预谋行为剥夺美国公民的权利或特权,明知发生或有权制止而不制止或不协助制止法定的错误行为;为补偿宪法保障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或法律保护的公民平等权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等等。联邦地区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具有部分管辖权:海事、带入美国的战利品、破产、专利、出版权、商标、法定的部分国内税务、进口税等诉讼;对外国领事或副领事、外交使团的成员及其家属起诉的民事诉讼,等等。此外,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受理为执行上级命令迫使联邦官员、雇员及一切机构向原告履行应尽责任的诉讼。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后任命。除经弹劾或判处有罪,一般不得免职。各司法区法官的配备由联邦法典第27篇规定,现约400名。法官薪金由1967年联邦薪金法规定。首席法官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中70岁以下、资历最深者担任。联邦地区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审判组织。一般案件由1名法官和陪审团审理;涉及违宪等案件,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由该司法区的全体法官审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是初审裁决,对其不服,一般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极少数法定的案件,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