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具体负责名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报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贯彻实施,编制年度国家决算,报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办理各地区,各部门的预算追加、追减和调整;拟订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企业、事业财务管理体制方案,核订中央对地方、国家对部门和企业的收入(利润)分成比例或承包事项,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受国务院委托,拟订各项税收的条例、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并实行管理,其内容包括工商各税、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农(牧)业税、契税以及涉外税收等;管理国营企业的财务成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其它各项专用资金;管理文教、卫生、科学、工交、商业、农业等事业费和国防、行政、救灾、援外、外事等经费;管理我国政府国内、国外债务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以及有关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加世界银行的活动,并负责同世界银行谈判与签订贷款协定;编制和执行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审批中央和地方非贸易外汇的预决算及留成外汇,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各种开支标准、费用定额和企业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制定各项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实施会计干部职称规定,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所和会计咨询公司;办理全国财政收支统计和汇总各行各业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各地区财政收支和各部门财务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探索和研究财政体制、税收制度的改革等。除上述工作外,还以财政部为主,协商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基本建设投资及其费用划分规定,以财政部为主,协商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办理;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分配,以财政部为主,协助建设部办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和边境建设补助费的分配、管理,以财政部为主,协商有关部门办理;金库制度的拟定和修改,金库款的支配权属财政部,金库工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基本建设的拨款,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企业的预算、决算的审定,以财政部为主,委托建设银行代管;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项目谈判,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由有关部门组织,财政部参加审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受国务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的领导,由财政部负责日常工作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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