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
释义 |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思想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许多重要属性,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所应尽的义务的话,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一般讲,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经由法律规范而产生这一基本前提对于保护多种具体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据、保证一国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不根据法律规范去建立法律关系,则必然使一个国家的法制的统一性遭到破坏。在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危机所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在法西斯国家,经常建立起同包含着某些民主内容的法律规范相矛盾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不仅表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还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由于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是在假定某一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人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它并不表明人们的现实行为;而法律关系则是在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实际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法律规范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则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同时,法律规范总是针对同一类情况、同一类人而制定的,法律关系则是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具体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所结成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则是具体化了的。如果说法律规范是人们抽象的行为模式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则是使法律规范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加以具体化的主要工具。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就会缺乏根据,不能形成统一的社会秩序,但如果没有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使法律规范的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具体关系,形成现实的法律秩序。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统一是法律调整正常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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