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释义 | 调整兵役工作的重要的法律依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共12章65条组成。主要内容:(1)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3)规定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服兵役的期限、平时征集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民兵的组织结构等。(4)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二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本法继承了1955年兵役法的合理部分,并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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