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定期信用放款暂行规则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信贷法规。本规则专为各种合作社及贫苦工农群众确系用于发展社会经济之放款而定。(1)各级政府登记之各种合作社,经本行审查后,可照规定向本行借款。该合作社须将组织内容(社员人数、资本总额、分红办法及负责人姓名等)营业状况(营业项目、收支总额、损益实况等)填具报告表,交本行审查。并须经当地政府盖章证明该社确经政府登记。其借贷金额以不超过该社原有资本之半数为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合作社须按月将营业收支和决算期的资产负债损失利益数目,详报本行。(2)凡工农群众借款用于购置农具肥料、耕种用费、开辟荒田、整修水利或其他有关发展社会经济用途者,均可向本行要求借款。但须有当地政府或群众团体担保介绍。三人以上成立一组,联合订立借据,指定一人为组长。借款人如有拖欠情事,该保证团体及联合借款之个人,均须负连带责任。一般借贷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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