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八条。主要内容为:(1)废止区级司法机关未经上级同意不能捕人的决定,规定区、乡、市区苏维埃、革命委员会及其司法机关均有逮捕权,区裁判部或区肃反委员会有审讯和判决一切犯人之权,对反革命分子及地主豪绅中的犯罪者,有只经一级审判直接执行死刑之权。(2)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各级国家政治保卫局均有预审权,预审后移交裁判部处理,边区或前线上的政治保卫局享有紧急处置权,不必经过裁判部。(3)废止审批制度,实行上诉制度,上诉期最多为七天,但在新区、边区或敌人进攻地方,对反革命分子及地主豪绅中的犯罪者,得剥夺其上诉权。(4)实行两级两审终审制,任何案件经过两审不得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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