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释义 | 苏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基本法。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2年1月1日生效。共12章75条。包括总则,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资冲突及违犯劳动法的机会等。1931年12月2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根据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条文而实施之。(2)本劳动法从1932年1月1日起生效。(3)自本劳动法实施之后,以前各级政府颁布的一切劳动法及关于劳动问题的决议,都不发生效力。(4)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劳动部根据劳动规定并发展劳动法的应用,颁布各种专门的法令细则和表册。(5)如遇劳动法的修改和增补,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颁布之。(6)本劳动法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领土内都发生效力。(7)凡是违犯本劳动法各条之规定以及将来颁布的关于劳动问题的各种法令,须按刑法以应得之罪惩罚之。该劳动法是模仿苏联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而制定的,存在严重的教条主义,许多标准与苏区的实际情况不适应,执行上有困难。因此,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增进工人利益,巩固工农联盟,发展苏区经济,于1933年4月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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