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1933年4月28日人民委员会训令公布。确定增设各级国民经济部,并具体规定了其组织体制和职权。(1)在中央设立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隶属于人民委员会,设部长、副部长各1人。省、县在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国民经济部,省设部长、副部长各1人,县设部长1人。区市暂不设立国民经济部。各级国民经济部内设立国民经济委员会,其职权是专门讨论、计划、建议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一切事宜,开会时以部长为主席。(2)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内暂设下列各局处:1.设计局,管理发展全国农工商矿交通运输及一切关于国民经济的设计事宜。2.调查统计局,管理全国一切关于国民经济的调查统计事宜。3.粮食调剂局,管理粮食籴粜、运输及仓库存储等事宜。4.合作社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国合作社事宜,帮助合作社的建设,监督其营业,调整物品需给,平抑物价,抑制商人之操纵。5.对外贸易局,管理苏区对外贸易事宜,设法打破封锁,保证苏区境内的产品与境外商品,得以经常交换。6.国有企业管理局,管理各种国有企业以及度量衡事宜。7.总务处,管理文书会计庶务等事宜。(3)县、省国民经济部,在行政上直属于上级国民经济部,同时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的指导与监督。省县国民经济部内设有各科会,分别掌理各项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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