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干预原则 |
释义 | 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实行监督和干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并代表国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和干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民事权利被视为权利主体的“私权”,有权自由处分,国家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国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法定范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干预,不承认其处分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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