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人民公社 |
释义 | 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政权单位合而为一的组织形式。1958年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单位。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生产资料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以及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取消了自留地。这些超越实际的“左”倾作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8年11月中共中央郑州会议以后,经过多次调整,始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1962年中共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了各级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并恢复了自留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经营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使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变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规定设立乡政权。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截至1985年2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在全国全部完成。政社分开以后,人民公社不再具有政权职能,仅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而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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