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
释义 | 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关于正式参议院议员选举组织、程序等事项的法律。1912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共7章44条。主要内容:该法规定,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及蒙古、青海、西藏、中央学会、华侨各选举会选出的议员组成。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30岁以上者,可被选为参议院议员。选举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只有选举人总数2/3以上到会才可投票;以得票满投票人1/3者当选。凡得票满当选票额,因当选人员足额不能当选的,即为候补当选人,其名额与当选人相同。凡应选者由选举监督给予议员证书,并呈报内务部。第一届参议院于开会后,分为27部,每部以抽签法分为3班,第1班满2年改选,第2班满4年改选,第3班任满改选,嗣后每2年就任满之议员改选。议员得连选连任。选举人由各省议会议员或各选举会会员充当。省议员被选者至多不得逾定额的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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