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1986年9月26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上通过并开放签字的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的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的核设施或活动,如发生事故而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该缔约国应立即将核事故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该机构通知实际受影响或可能会受影响的国家。在通知时应提供下列情报: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涉及的设施或活动,核事故的起因和可预见的发展,放射性释放的一般特点和监测结果,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场外保护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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