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协会章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拟定的章程,1925年7月由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施行。该章程共15章、83条。各章依次为总则、农民协会会员、会员之权利与义务、农民协会之组织、全国农民协会、省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区农民协会、乡农民协会、纪律裁判委员会、任期、纪律、经费、农民协会与其他机关之关系、章程之实施。该章程规定农民协会的宗旨是“为本三民主义解放劳动阶级之意旨,集合全国受压迫之贫苦农民而组织之,其目的在谋农民之自卫,并实行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章程规定设全国农民协会和省、县、区、乡各级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会员的资格是居住中国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中的手工业者及农村中的体力劳动者,年满十六岁,愿填写入会志愿书、遵守章程,恪守纪律,缴纳会费,经所住地乡农民协会会员全体大会半数通过,区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即可为会员。但有田地百亩以上者、以重利盘剥农民者、为宗教宣教士者、受外国帝国主义操纵者、吸食鸦片及嗜赌者不得为会员。农民协会章程对农民运动的发展起了保护和促进作用,是对海陆丰农民运动经验的总结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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