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部于1994年1 1月17日颁布的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1)总则;(2)招用。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从应招对象户口所在地招收农村劳动力,须向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经核准后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招收,并接受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3)就业。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简称流动就业卡,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4)服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承担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中介服务。劳动部门就业训练机构和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民办就业训练机构,负责承担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5)组织管理。(6)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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