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诉讼法规。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8条。主要规定: ❶制定司法程序的目的。旨在为了在战争环境中,要求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机关,采取坚决迅速正确的办法,镇压反革命,保障革命群众的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 ❷职权。<1>关于捉拿反革命及其他应该捉拿的犯人的权限:区保卫局特派员、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劳动法庭,均有捉拿反革命及其他应该捉拿的犯人的权力;在紧急的时候,乡、市区苏维埃,乡、市区革命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群众的拥护,均有捉拿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要犯人的权力,捉拿后交区级肃反机关。<2)审讯和判决的权限: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人的权力。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的地方和反革命活动猖獗的地方,在某种工作紧急动员时期,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群众的拥护,对反革命及豪绅地主犯罪的,有一级审判之后直接执行死刑的权力,执行后,须报上级处置。省、县裁判部、肃反委员会,高、初级裁判所,均有捉拿、审讯、判决与执行判决(包括死刑)一切犯人的权力。<3)预审的权限:各级国家政治保卫局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预审的权力。预审后,交法庭处置。 ❸有关制度。<1>上诉制度。废除上级批准制度,实行上诉制度。犯人不服判决,准许上诉,上诉期为7日,从判决书送到被告人之日算起。但在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的地方,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剥夺反革命案件及土豪地主犯罪人的上诉权。<2)两级终审制:即初审、终审两级。任何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被告人不能再上诉。但是,检察员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再审判一次。 ❹职权原则:除上述各机关外,其他机关无逮捕、审判、处罚各种犯人的权力,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另外还规定,废除该司法程序公布以前有关训令、裁判条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