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家总动员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于抗战时期颁行的特别法。1942年3月29日公布,同年5月5日起施行,共32条。第1条明示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为国民政府在战时集中运用全国人力物力以加强国防力量,达到抗战目的提供法律依据。国民政府包括其所属行政机关。并详尽例举了国家总动员物资及国家总动员业务的范围,还规定了在该法实施后,政府于其认为必要时所得采取的种种非常措施,如对国家总动员物资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购或征用;对从事于国家总动员业务的人民实行征用,做适当的支配,以命令的方式预防或解决劳动纠纷,严禁罢工、怠工、封锁工厂等行为;限制人民的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等权利的行使,等等。对于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法令或业务者,该法规定可加以惩罚。总之,在抗战的名义下,该法赋予国民党政府更大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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