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选举法规。于1936年5月14日公布,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共8章60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除“当然代表”外共1440名,其中240名为国民政府指定代表,其余1200名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三种。区域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区内各县之乡长镇长坊长推选,职业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各团体之机关职员推选,特种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国民政府指定。并规定:凡年满20岁经宣誓的中华民国公民,有选举国民大会代表的权利,即必须宣誓拥护国民党统治者,才具有选民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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