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就选举制度问题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第二个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1989年12月20日第二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苏联宪法第12、13、17、18、19五章中的1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目的是总结1989年年初苏联人民代表选举运动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苏维埃体制和选举制度,为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提供立法依据。主要内容: (1)完善人民代表苏维埃体制。经过修改的苏联宪法第8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自治州、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体制。第91条第2款又规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在设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共和国里——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照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宪法建立各级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苏维埃主席。(2)完善选举制度。经过修改的苏联宪法第95条规定,如果共和国宪法作出规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分人民代表可以由社会组织选举产生;为了保证每个人民代表候选人享有平等的条件,筹备、选举人民代表有关的费用均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从统一基金中拨出。统一基金由国家拨款和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的自愿捐款组成;选举工作的举行由劳动集体、社会组织、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全体师生举行的大会(代表会议),按居住地点召开的选民大会、部队军人大会产生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保证。这部宪法的修改法律还扩大了青年在选举工作中的作用。首次规定由选区产生的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不仅属于劳动集体、社会组织,也属于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全校师生,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院校师生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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