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法 |
释义 | 苏联最高苏维埃1 979年11月30日通过,共5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苏联最高法院是苏联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第一审法院,依照上诉程序,依照监督程序或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审理案件;苏联最高法院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分析司法统计材料,就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适用法律问题,向各级法院作指导性说明,对于适用该项被说明的法律的各级法院、其它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苏联最高法院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享有立法提案权;苏联最高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解决由苏联国际条约产生的问题。此外,还对苏联最高法院的选举程序、苏联最高法院的组成,苏联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的批准任命程序,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罢免和提前解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不可侵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和审理案件的合议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二章:苏联最高法院全会。对苏联最高法院全会的组成、全会的召开和决议通过的程序以及决定的执行,对苏联最高法院的职权、审理诉讼案件的程序以及对就诉讼案件通过决定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三章:苏联最高法院的审判庭。对各审判庭(包括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军事审判庭)的组成程序、职权,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审判庭的判决、裁定和专门决定及其执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四章: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苏联最高法院各审判庭长,苏联最高法院全会秘书。主要对上述人员的职权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苏联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该章规定,为了研究、总结审判实践和分析司法统计材料,系统整理和宣传苏维埃立法以及进行与最高法院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的需要,在苏联最高法院中设置若干局和其他部门。各正副局长和其它部门的负责人是苏联最高法院院长的高级助理或者助理。各审判庭和局配有总顾问和高级顾问、总检察员和高级检察员。此外,该章还规定了苏联最高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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