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鉴于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鉴于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1990年12月26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 (1)设立苏联总统职务。苏联总统、副总统由苏联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副总统受总统委托履行总统部分职权,并在总统缺位或不能履行总统职责时,继任总统职位。(2)设立直接隶属于苏联总统的苏联内阁,取消苏联部长会议。内阁是苏联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它由内阁总理、副总理若干人、部长若干人组成。各加盟共和国政府首脑可以参加内阁工作,并有表决权。内阁对总统和最高苏维埃负责。新组成的苏联内阁得将任期内的活动纲领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内阁每年至少一次对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最高苏维埃可以向内阁表示不信任,这将导致苏联内阁辞职。内阁有权解决苏联权限内的、按照苏联宪法不包括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联邦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管理问题。(3)联邦委员会原来的咨询机关变为有决定权的机构。成员由苏联总统任命,但要考虑联邦委员会的意见,并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苏联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全苏国防政策,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提出克服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局势恶果,保证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方案等。(4)取消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之下设立监督院。苏联最高苏维埃定期听取监督院对联盟预算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监督的报告。(5)将原苏联部长会议下设的苏联国家仲裁署改为苏联最高仲裁法院。原苏联国家仲裁署主任国家仲裁员相应地改称为苏联最高仲裁法院院长。(6)取消隶属于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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