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 |
释义 | 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于1984年7月17日颁发,同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汕头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内雇请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特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共13条。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费提取标准和方法:外资、合资、合作企业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含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由用工单位按月上缴劳动保险公司;特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包括内联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按实行社会劳动保险范围的职工每人每月固定提交25元,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由用工单位按月上缴劳动保险公司。(2)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项目定为职工退休金;退休期间医疗费;退休后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待业期间生活困难补助费。(3)实行社会劳动保险职工的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投保年限长短计发退休费。合同制职工在职期间,用工单位须向市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和有关险种,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所致的伤残、死亡,按保险条款规定处理;未投保“雇主责任险”的职工患有职业病或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缴足30年保险金后;由劳动保险公司按本人投保期间月平均工资的80%计发退休金。(4)退休职工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2至3个月实发工资的安家费,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离开本特区投保统筹单位,将个人投保总额汇经其新的所在单位。(5)退休职工医疗费报销,由特区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6)退休职工去世,由特区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亲属抚恤金。(7)用工单位解雇辞退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计发辞退费。被解雇辞退的合同制工人,可到劳动部门重新申请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组织、介绍其就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待业期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费。(8)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事宜,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合同中规定。(9)建立特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职工社会劳动保险事宜。该公司属特区劳动人事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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