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约法 |
释义 | 全称“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中国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地区性宪法文件之一。1911年11月至12月由江苏临时议会通过,江苏省军政府公布。共19条。主要内容: (1)中华江苏省人民公约,推翻清政府,建立民国,暂于江苏省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将来取得之土地,在他省境内者,亦暂受江苏军政府统治,待中华民国成立时,再定区划。(2)江苏省军政府由江苏人民公举都督1人,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并省议会构成。都督代表军政府,总揽政务,有权裁可、公布法律,召集省议会;必要时有权发布同法律之制令;有权任命政务委员。政务委员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并负其责任;有权编制会议预算、募集公债、征收赋税、缔结国库负担之契约,但除紧急必要时,须提出省议会议定。省议会由人民选举议员组织,有权议定法律案、预算案和条约,并募集公债、征收赋税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有权审理决算、质问政务委员求其答辩;并有权按规定弹劾政务委员之失职及法律上之犯罪。(3)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军政府除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及非常紧急时外,须依法律保护人民身体财产之安全,及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营业、居住之自由,不得侵害;人民在军政府权力所及地内者,皆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该约法对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但内容上突出都督集权,对人民的权利保障的规定也缺乏民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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