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防止再发生对策为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雇主须制定卫生规则和卫生教育实施计划,防止与新机械或原材料有关的健康障碍等措施。雇主须在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设立卫生委员会或安全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委员的结构和权限基本相同。安全委员会是调查审议有关安全等事项并向雇主陈述意见。在林业、建筑业、制造业等单位中,常用工人100人以上,并制定有惩罚规定的,安全委员会要调查审议下列事项:(1)有关保护工人安全的基本措施;(2)劳动伤害(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防止再发生的措施;(3)制定有关安全规则和安全教育实施计划等。安全委员会委员,除一人为主席外,劳资双方组成人员相同。工人方面的委员由工会推荐或半数工人推荐代表(未成立工会单位),但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不是强制性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还明文规定,雇主为防止危险,对机械、爆炸物、易燃物、掘进、采矿、装卸、伐木、高空、高温、低温、放射线、原材料等等作业造成的危险,雇主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另外,对机械等有害物质特别危险的作业还必须经都道府县劳动标准局长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