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
释义 | 行政规章是指行政机关为解释说明、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或为了调整内部组织与活动原则而依授权或依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和将来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一部或全部。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可适用不同的程序。第一种程序是“例外程序”,是行政机关制定该法所例举的几种特殊规章时所适用的程序。在这种程序中,行政机关享有决定公众参与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其适用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内务管理、人事、公产、信贷、拨款、福利及政府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可以略过通知和表达意见程序;对于解释性规章,行政机关甚至还可略过听证程序。第二种程序是“非正式程序”,通称“通知和表达意见”程序,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所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立法性规章的时候,要适用这种程序。非正式规章制定程序简便灵活,只有三个程序要求:(1)通知,即在《联邦登记》上发布通告,说明拟制规章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术语,法律依据及公众参与机会等方面的情况。(2)表达意见,又称评论程序。行政机关必须给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和指定地点表达意见的机会,并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言辞辩论和听证。(3)说明程序,即行政机关应在最终确定的规章中简要地或一般地说明制定规章的目的,以便利害关系人和复审法院得以了解规章的政策和根据。第三种程序是“正式程序”,又称审判式程序、依记录制定规章程序。正式规章制定程序与正式裁决程序大致相同,但是,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可以不适用后者中的某些程序要求。第四程序是“混合程序”,是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相折衷的结果,既保证了公众的有效参与,又避免了听证程序的过度负担。混合程序是国会在特别法中或复审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调整正式程序的产物,反映了效率与民主由相互冲突转向相互支持的趋势。混合程序在目前还没有定型,一般来说有以下五个要求:(1)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分析和认定法律和事实根据的方法和理论基础,让公众有机会进反反驳;(2)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记录的清晰和完整,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某部分记录的理由;(3)行政机关应对有说服力的意见作出反应,说明拒绝或接受的理由;(4)禁止单方面联系。即禁止行政官员与利害关系人进行记录之外的会谈、磋商、谈判等;(5)反询问,即对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反辩论。以上四种程序接受司法复审的程度不同。例如,正式程序一般适有严格的“可定案证据”标准,非正式程序适用灵活的“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混合程序适用多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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