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认定侵犯版权 优酷v。百度事件的起因是,未经优酷集团同意,百度视频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优酷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作品。针对这一侵权行为,优酷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也是互联网行业常见的侵权纠纷。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的界定是什么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1)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编撰、传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记录其表演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 (4)复制,(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擅自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录音录像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变更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 (8)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 据了解,在庭审中,法官运用避风港原则判定百度是否构成侵权,这也是优酷胜诉的原因。那么如何根据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避风港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条件呢,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是:(1)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公开自己的信息;(2)不得修改、编辑上传的作品;(3)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是侵权作品;(4)不得直接牟利p> (5)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立即删除 经过法律比较,不难看出百度的侵权行为似乎很明显。这一事件也为互联网行业的版权纠纷提供了参考。这对互联网行业法律规范的形成也非常有利 本文由鲁巴编辑整理。重印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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