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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争议
释义

有关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荣誉权和奖励权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8条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中说明自己是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并有权获得荣誉证书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科学技术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单独或者共同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技术成果的发明者或设计者。人民法院应当对确定创造性贡献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成分进行分解。提出实质性技术组成和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组织管理、协助绘图、整理资料、翻译文件的人员,等不是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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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