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津规范 |
释义 |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的基本细胞。每个法律规范都作为整个法律规范系统的法的构成部分而存在和运作。一切法律规范都服从于作为整体的法的规律性。但法律规范作为个别的现象有自己的特点。法不包含法律规范的一切特点,法律规范也不被完全包含在法的一般概念中。单个的法律规范与法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每个法律规范都是一般与个别的统一,都合乎规律地与历史上一定法律体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相联系。整体的法总得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每个法律规范的实现却不一定都伴随着国家强制,通常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是其所针对的人自觉和自愿地实行的。法反映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而单个法律规范的阶级内容、社会使命,很多只能在法律规范的全部系统的总和中、即通过法的规律性,才能被揭示。法律规范的表述本身不可能揭示其阶级本质和使命。要想确定单个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什么样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研究该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本质,研究的结果,不仅认识该法律体系的本质,而且认识其基本细胞单个法律规范的阶级意志内容,不同法律体系的单个法律规范的文本、条文是相同的,但目的和使命却大相径庭,这是常有事。法的整体反映着该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而且规范却由种种原因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生活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现行法中,几乎总有一些规范虽未正式废止,任由于条件的变化,实际上已不起作用了。孤立地看待法律规范不能认识其内容和本质。法律规范是表现国家命令的一般性的规则,它所考虑的是无确定数目的某类情况,所针对的是这类情况下的一切人、每一个人。这种规范不同于只能在每个具体情况下适用一次的个别处理,也不同于不设定新规范而只阐明其效力的解释性文件。法律规范不仅具有一般性,而且具有抽象性。规范的一般性意味着对一切人的同一范围、同一尺度,对于处于和可能处于其效力范围的主体是同等的国家要求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的抽象性意味着它是舍弃被调整的人们的局部性和次要性方面的抽象,它把注意力集中在构成在某一社会生活领域行为规则的典型要求和最重要的特征上。因而法律规范具有一系列特点:(1)是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正式的(官方的)强制性,而不是口号或建议;(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从而有国家强制性的规则;(3)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是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及这种规定被违反时的制裁的;(5)是一般性的规则,对任何在其效力内的人的行为,使用同一的标准和尺度;(6)是国家机关保证实现的规则;(7)是旨在确认、保护和发展对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的规则。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三个组成因素:假定,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是行为规则本身;制裁,指明违反该规范的后果。一个法律条文不一定完全包含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个因素,而往往仅包括假定、处理(调整性规范)或假定、制裁(保护性规范)。一个法律规范可表述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一个法律条文也可包含几个法律规范的组成因素。参见〔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参见〔法律规范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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