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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顾问处简则
释义

法律顾问处简则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草订于1948年2月。共15条。主要内容是:
❶设立法律顾问的目的。旨在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及诉讼程序上的一切疑难问题。
❷机构和职责。(1)机构。各级法院法律顾问处,在法院工作人员内指定3人至5人组成,并以1人为主任。(2)职责。法律顾问处指定1人为书记官(或由书记官轮流值日)经常负责汇编及解答一般问题,若遇到疑难问题不能即时解答时,应转报主任指定人员或召集会议研讨后,定期解答。请求解答问题必须以书面言词(口头)方式提出,答复问题亦采这两种方式,必要时,可在报纸上公开作解答。
❸制度。(1)解答问题的人不能参与同一案件的审判,以示回避而区别丁律师;(2)解答问题的人除根据法律解答问题外,不得借机违法;(3)解答纯属服务性质,不准接受任何报酬或礼物,否则,以贪污论;(4)解答应做到态度和蔼,认真负责.并作好记录存放;(5)法律顾问处应定期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解答的内容,分类汇编提交院方核考,并作为业务研究的实际材料,必要时可向人民作系统的公布,让社会讨论,借以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不难看出,法律顾问处的工作,是以后法院信访工作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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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