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处简则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草订于1948年2月。共15条。主要内容是: ❶设立法律顾问的目的。旨在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及诉讼程序上的一切疑难问题。 ❷机构和职责。(1)机构。各级法院法律顾问处,在法院工作人员内指定3人至5人组成,并以1人为主任。(2)职责。法律顾问处指定1人为书记官(或由书记官轮流值日)经常负责汇编及解答一般问题,若遇到疑难问题不能即时解答时,应转报主任指定人员或召集会议研讨后,定期解答。请求解答问题必须以书面言词(口头)方式提出,答复问题亦采这两种方式,必要时,可在报纸上公开作解答。 ❸制度。(1)解答问题的人不能参与同一案件的审判,以示回避而区别丁律师;(2)解答问题的人除根据法律解答问题外,不得借机违法;(3)解答纯属服务性质,不准接受任何报酬或礼物,否则,以贪污论;(4)解答应做到态度和蔼,认真负责.并作好记录存放;(5)法律顾问处应定期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解答的内容,分类汇编提交院方核考,并作为业务研究的实际材料,必要时可向人民作系统的公布,让社会讨论,借以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不难看出,法律顾问处的工作,是以后法院信访工作的发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