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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上报刑事案件中所作的判决语。清代各级官府呈报审转案件的公文中,都要详细叙述全案的发案、立案、堂审、勘验、供词、记词,最后写明本级官府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意见,即判决语。这种判决语开头都以“卑府看得”或“该臣看得”为固定用语,故称为“看语”。看语中最重要的是必须援引《律例》条文,对该案的处断作出明确的表态,以听候上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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