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设置在地方的与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同级的检察机关。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提起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管理相适应的公诉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自行侦查的自治州、省辖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于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构相应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于自行侦查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案件,经报和代表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依法提起公诉、或交给基层人民检察院、或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设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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