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的形式、价值和事实 |
释义 | 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的哈尔认为,现代西方三大法学主流派都只强调法律的一个方面的因素。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形式,即法律规范(规则);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价值,即超越实在法的法律理想;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事实,即社会中“活的法律”。它们都不免失之偏颇。哈尔认为,对于法律而言,这三个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法律就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的结合”。综合法学的任务,正在于要在这种结合的基础上,构筑一套新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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