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航空器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民用航空局住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许可证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天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证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颁发适航证。当事人认为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民航局拒绝颁发民用航空器许可证,或者民航局对当事人向民航局申请民用航空器的许可证的请求不予答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接到民航局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民航局吊销其民用航空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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