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金是否优先受 |
释义 | 劳动者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否优先受偿呢?哪些情况劳动者主动辞职。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优先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哪些情况劳动者主动辞职 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因以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优先受的法律知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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