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医院civil hospital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为照顾伤者、病者及产妇而组织的医院。民用医院在任何环境下,不得为攻击的目标,应随时受冲突各方的尊重与保护。冲突各国对所有民用医院应发给照书,证明各该医院的民用性质,及其所占用的建筑物没有用于任何军事或其他足以剥夺对其保护的用途。各民用医院应标明经其本国认可的特殊标志。在军事考虑许可的限度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步骤,使标明民用医院的特殊标志能为敌方陆、空及海军清晰望见,以避免任何可能的敌对行动。民用医院的设置应尽量远离军事目标。除非有关民用医院越出其人道主义之外从事有害于敌方的行为,对于民用医院的保护不得停止。在有害敌行为的情况下,应事先给予警告,并按个别情形规定合理时限,而警告被忽视时,才可以停止对其保护。经常专门从事民用医院工作及管理人员,包括从事搜寻、移送、运输及照顾伤病平民、弱者及产妇的人员,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其他从事民用医院管理的人员,在担任此方面任务时,亦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