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阐述农民土地私有权的重要文献。即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同志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一封信。依照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具体阐述了关于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各项政策界限。要求省苏维埃应通令各地各级政府发布命令,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另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藏起来,或改良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此外,还规定如因缺乏劳力,土地不能自耕者,准许出租,收租多少、由双方自行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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