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劳动合同 |
释义 | 有关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合同书的格式提供规范化的参考性文件。适用于一般范围的标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机关制发。适用于特殊行业的标准劳动合同,如化工、纺织、邮电、交通、商业等行业,分别由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发。标准劳动合同书分为若干部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列出示范性条文。标准劳动合同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它不是当事人自己和对方订立的,而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为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确定各项劳动条件提供的参考依据,双方当事人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商具体条款,签订劳动合同。标准劳动合同便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合同内容标准化、系统化,防止遗漏,也便于劳动合同管理机关审查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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