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分别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第130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设置分为: 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❸县(旗)、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它们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体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实践中,凡是设置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地区,一般都有相应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以便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至于省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派出机构是相当于地区分院一级的检察机构,还是相当于县一级的检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范围的大小,任务的轻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别设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的若干厅、室、局等相对应的检察处、科、室等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宪法第13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又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