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按行政区域设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并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内均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设其他审判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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