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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儿子女儿是不是需要承担赡养父母
释义
    一、有儿子女儿是不是需要承担赡养父母
    有儿子女儿也需要承担赡养父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儿子与女儿都是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不能够因为有儿子就随意免除女儿的赡养义务,儿子与女儿可以协商确定赡养义务的承担分配等。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不赡养老人起诉流程
    不赡养老人起诉流程:当事人应书写追索赡养费的起诉状。收集儿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把证据汇总成证据清单,和起诉状一起向儿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几个儿女不在一个地方,可以向老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三、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以下情况下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1.子女未成年的;
    2.子女已成年,但没有赡养的经济能力和精神条件的;
    3.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抚养关系的;
    4.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其他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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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