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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由省到县级地方分设的各级检察机关。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与最高检察机关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它业务机构。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对各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所有组成人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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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