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审判厅 |
释义 | 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于府(直隶州)的审判机关。根据清宣统元年(1909年)呈批,次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负责审理属于初级管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及其他非诉讼事件;审理不服初级审判厅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并可根据案件繁简情况,设置若干个刑庭和民庭。各省视地方情形可以设地方审判厅分庭。北洋政府时2/3地方审判厅曾被撤销,于1916年重新恢复,并增设地方审判分厅、以及地方审判厅的地方附近各县地方分庭。管辖区域与所在县同,受理属于初级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民刑案件。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刑民案件,可向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上诉;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二审判决的刑民案件,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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