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制度 |
释义 | 又称“地方国家制度”、“地方政府制度”。特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管理自己的国家,根据有利于统治的原则,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地方机关,并确定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地方各级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以及他们同辖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等制度的总称。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国家的根本性质所决定。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制度,地方机关或多或少享有一定权限;有的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享有自治权力。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机关的活动很大程度取决于中央的授权或委托。中国自秦代以来,即有了比较完备的地方制度,后经两汉、晋、隋、唐、宋、元、明、清、民国时期,几经变化,日臻严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制度是在摧毁旧的地方制度,并总结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与旧的地方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某些具体形式方面仍同过去有着一定的历史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地方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 (1)多层次性。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为了有效地治理国家,有必要建立多层次政权。50年代初,中国在地方设大行政区、省、市、县、乡,各级均设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54年改人民委员会);并设立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分别作为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2年前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大致可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各级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上级批准可设各自的派出机关。(2)灵活性。如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又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确定部分城市为较大的市,赋予其地方立法权限;兴办经济特区,使之有权实行特殊灵活的经济政策等。(3)独创性。如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制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针;在加快城乡经济发展方面,实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体制;在发挥中心城市作用方面,确定若干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并开辟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出“一国两制”构想,设立特别行政区等,都是历史首创。(4)原则性。地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有利于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