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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县级以上10名以上、乡、民族乡、镇5名以上代表可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享受国家根据需要给予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各级代表均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但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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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