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67年1月至1979年7月间相继建立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为由革命干部、军队、革命群众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和“实行一元化领导”的临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最初在上海市成立,以后在全国各地全面建立。依据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依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和决议。县和县以上的革命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组成人员由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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