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置的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要职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