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1967年间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名称。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1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若干人组成。他们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省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主要职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乡一级的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被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75年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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