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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
释义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

1962年11月第6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经报送中央政法小组审定同意,196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共12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2)人民法庭一般在农村、牧区设置。(3)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有的地方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1人担任庭长。(4)人民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对反革命案件、需要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案件、需要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案件,及有关干部、知名人士、归国华侨等人员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处理。(5)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节,采用个别教育、传讯教育、警告以及责令当事人赔情道歉、取保具结、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进行处理。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6)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庭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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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