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星们代言广告的社会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问: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代言广告应注意哪些问题?明星应当肩负怎样的社会责任?我国立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针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应当如何加强规制? 答: 首先,说明星代言广告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明星们既然享有广告代言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就应该负有对其所代言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甚至承担责任的义务,其中包括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明星的公众身份和影响力,决定了他们应该是引领文明风尚、倡导主流价值的“社会示范人”,以及投身公共事务、报效社会的“公益人”。代言公益广告,传播公益理念,表达人文关怀,则会增加社会的和谐度和进取力。相反,对于那些见利忘义、夸大其词,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的明星代言,由于具有波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其对社会造成的权益侵害现象会比一般广告更加严重。因此,明星在代言广告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道德关怀和责任担当,从而避免让自己的影响力成为伤害公众的利器。 其次,立法、行政多方加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管理。在立法方面,我国的《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方面还是空白,因此,立法部门应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和广告市场秩序的立法初衷,可以借鉴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制度:对广告代言进行统一立法,制定“广告代言管理条例”式的行政法规,从而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落实代言行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在欧洲,明星大多是为公益广告做代言,而对商业广告分外谨慎,如果其代言的商品出现问题,不仅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和规范明星广告行为的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45条和第55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国在广告代言人责任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实践中如何落实和运用,还需要高院今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释明。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之后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在美国和德国的虚假广告代言案例中,这一制度早已被广泛应用,而其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范围却极为有限。与补偿性惩罚相比,惩罚性赔偿更能起到遏制虚假广告行为的作用,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补偿性赔偿在虚假广告侵权损害赔偿时的种种弊端,更加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行政管理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的体制,明确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预审制度,规定明星代言广告的审批制和担保制,加大力度从源头解决虚假广告问题。例如,美国法律就要求明星代言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二是突出相关重点,尤其是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广告,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在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执法部门也要联手建立起畅通的投诉机制和高效的受理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建立高效统一的广告监管体制,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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